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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9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2號 聲 請 人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 相 對 人 簡聖文即瀚峰生鮮蔬菓行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1│ ├──┤ ├──────┤ │ ├──────┤ │002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3│ ├──┤106年12月2日├──────┤未載 │106年12月3日 ├──────┤ │003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4│ ├──┤ ├──────┤ │ ├──────┤ │004 │ │2,220,000元 │ │ │TH NO 206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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