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2號
聲 請 人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伯清
相 對 人 簡聖文即瀚峰生鮮蔬菓行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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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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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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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1│
├──┤ ├──────┤ │ ├──────┤
│002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3│
├──┤106年12月2日├──────┤未載 │106年12月3日 ├──────┤
│003 │ │200萬元 │ │ │TH NO 206604│
├──┤ ├──────┤ │ ├──────┤
│004 │ │2,220,000元 │ │ │TH NO 20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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