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0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114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拱榮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振榮 相 對 人 柯振榮       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到期日106 年9 月25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 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37,88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