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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相 對 人 池國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4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起│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算日 │ │ ├──┼──────┼─────┼───────┼─────┤ │001 │ │100,000元 │105年9月20日 │CH 0000000│ ├──┤ ├─────┼───────┼─────┤ │002 │ │150,000元 │105年9月30日 │CH 0000000│ ├──┤105年9月5日 ├─────┼───────┼─────┤ │003 │ │600,000元 │105年10月11日 │CH 0000000│ ├──┤ ├─────┼───────┼─────┤ │004 │ │866,129元 │105年10月31日 │CH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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