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明
非訟代理人 鄺允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信石媒體顧問有限公司、鍾紹彥間聲請求
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
106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