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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05號 抗 告 人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 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6年5月16日始行提 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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