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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 聲 請 人 藍堤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臧美然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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