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94號 聲 請 人 斯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馬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鈺興交通有限公司、龎忠賢、龎辰茗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興交通有限公司、龎忠賢、 龎辰茗發本票裁定因未陳明提示日,本院於民國106 年 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6 年7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