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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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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56號 聲 請 人 佳太印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棠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7,050元,付款地未載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 年1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佳太印刷 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 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 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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