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56號
聲 請 人 佳太印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南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宇棠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7,050元,付款地未載
,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06
年1月31日,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
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佳太印刷
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
難認
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
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