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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繼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范復源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    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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