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繼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周文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柒 佰貳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文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596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文釗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 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0日、 103年4月14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4年1月10日(對大陸 地區以外繼承人)、104年10月14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屆滿。另被繼承人周文釗於94年12月17日死亡,其大陸地 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97年12月17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 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 酌定報酬數額,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 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請本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 查被繼承人周文釗遺有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中法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00 元,其中土地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明字 第5343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 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596號、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裁定、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代管被繼承人周文釗遺產管理費 用計算表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 繼字第1596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信 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周文釗遺產事務 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 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當。而被繼承 人周文釗之遺產現值,依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 及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含前開不動產拍 定金額)合計為8,343,201元,核定報酬為83,43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6,291元(內含閱卷費、戶政規 費、刊報費、差旅費、聲請費用等),合計89,723元,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