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台灣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承良
人
相 對 人 涂巧伶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
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465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
鑑證明等
正本、民事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
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465號卷宗,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