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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洲 相 對 人  廣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廣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經本院101年 度建字第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652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 16,18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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