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德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中關於「
相對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鴻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