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國華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騰德
代 理 人 黃永琛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相 對 人 華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泉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
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525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450萬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3009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
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並提出提存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告、假扣押裁定
、撤銷
執行命令通知、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3009號及98年度司執全
字第1728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