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劉選麟
相 對 人 金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進富
相 對 人 蔡尚羽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零二號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0
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60萬元之中央
登錄債券,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
度存字第17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
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702號卷宗,
核
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