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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龍 相 對 人 石阿深(更名石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已改名為 石宗平,最後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號 ,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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