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龍
相 對 人 石阿深(更名石宗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惟查相對人已改名為
石宗平,最後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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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