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郭建和 相 對 人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 相 對 人 陳淞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參仟參佰零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淞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 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淞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 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 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 第 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 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 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 ,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 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勞訴字第272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除減縮部 分外)由被告即相對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分之1, 被告即相對人陳淞溉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嗣聲請人亦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90號 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 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原起訴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330,250元,第三項為 502,570元,合計為832,820元,並預納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嗣聲請人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 309,326元,是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11,896元【計算 式:309,326元+502,570元=811,8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聲請人預納逾8,920元部分即減縮部分訴訟費 用,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視為撤回訴之一部,應由聲請人自 行負擔。又聲請人並預納病歷資料提供費1,000元(見本院 104年度勞訴字第272號卷一第126、127頁),是第一審訴訟 費用合計9,920元,相對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3,3 07元【計算式:9,920元×1/3=3,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相對人陳淞溉應負擔2,480元【計算式:9,920 元×1/4=2,480元】,餘4,133元【計算式:9,920元-3,30 7元-2,480元=4,133元】由聲請人負擔。另查聲請人第三 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裁定核定 為20,000元,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從而,相對人永富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07元,相 對人陳淞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80元,相 對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淞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0,000元,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至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費用及第三審上訴費用均經相 對人即上訴人及聲請人即附帶上訴人預納並自行負擔,故不 列入計算,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