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薛文
相 對 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
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黃鴻隆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鴻
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彰化縣○○
市○○路○段○○○號11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