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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薛文 相 對 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 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黃鴻隆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鴻 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彰化縣○○ 市○○路○段○○○號11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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