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源
代 理 人 余閔雄
律師
相 對 人 綠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松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
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47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為1萬2,816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
本件聯絡人:康股
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