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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代 理 人 余閔雄律師 相 對 人 綠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 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47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為1萬2,816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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