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張嘉晉
相 對 人 峰源製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綺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
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