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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相 對 人 鍾孟志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 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節本、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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