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祐勳
相 對 人 陳秀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路○○○巷○○弄○號14樓之1,及
兩造簽訂預定土地買賣
合約書時之相對人身分證住址,臺北市○○區○○○路○段
○○○號2樓寄發
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其人
」及「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預定土地
買賣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各
兩份、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