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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蓋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對相對人設籍 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仲裁聲請書,遭郵局以相對人「已遷 居」為由退回,因相對人遷移新址行方不明,致其無法送達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謄 本、退回信封等正本、仲裁聲請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院民事庭通知、送達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 函及所附送達回證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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