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信欽
代 理 人 程光儀
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蓋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對相對人設籍
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仲裁聲請書,遭郵局以相對人「已遷
居」為由退回,因相對人遷移新址行方不明,致其無法送達
,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謄
本、退回信封等
正本、仲裁聲請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院
民事庭通知、送達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
函及所附送達回證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