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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聲 請 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 對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 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 字第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8,4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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