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怡萱
聲 請 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 對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
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
字第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178,4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