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相 對 人 林淑珠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二七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貳拾萬元,
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6年度
存字第27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
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79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