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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荷蘭商 ONE2MANY B.V. 法定代理人 MAARTEN MES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莊植寧律師       陳佳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933,930元(歐元191,756.91元 以民國106年9月5日起訴時之匯率36.16換算為新台幣),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559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3,371元, 尚欠1,18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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