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 告 胡秋江
胡秋溏
胡謝素娥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胡秋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被
繼承人胡飛鵬之遺產,其分
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
按如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
家事事件法第51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爰依原告之
聲
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
繼承人胡飛鵬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胡
飛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爰依
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胡飛鵬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
之遺產
裁判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
㈡
經查,被繼承人胡飛鵬於105年10月3日死亡時,其遺留如附
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
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
惟因被告
行方不明,故兩造
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等情,有
戶籍謄本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胡飛鵬除戶
謄本、
繼承系統表、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通知書、臺北
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
26頁),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應予
准許。復審酌被繼承人胡飛鵬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
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
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
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
訴,性質上屬
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
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法院決定
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
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
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負擔,始為公平,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
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新臺幣) │ 分 割 方 法 │
├──┼────────────────┼──────────┤
│01 │臺南市○○區○○段○○○○○○○○○○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121.00平方公尺、權利│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2 │臺南市○○區○○段○○○○○○○○○○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126.00平方公尺、權利│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3 │臺南市○○區○○段○○○○○○○○○○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58.00平方公尺、權利 │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4 │臺南市○○區○○路○○○號建物、面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積: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比例分配之 │
├──┼────────────────┼──────────┤
│05 │華南銀行外幣活存帳戶(帳號:1189│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00000000):1,263,149 元
暨其孳息│比例分配之 │
├──┼────────────────┼──────────┤
│06 │華南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3742):14,858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7 │聯邦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3572):28,649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8 │彰化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698900):524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9 │陽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 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0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320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股 │比例分配之 │
├──┼────────────────┼──────────┤
│11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583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15│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0 股 │比例分配之 │
├──┼────────────────┼──────────┤
│13 │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 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00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5 │勞工退休金:667,439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 1 │ 胡秋江 │ 1/4 │
├───┼────────┼───────┤
│ 2 │ 胡秋溏 │ 1/4 │
├───┼────────┼───────┤
│ 3 │ 胡謝素娥 │ 1/4 │
├───┼────────┼───────┤
│ 4 │ 胡秋財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