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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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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家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   告 胡秋江       胡秋溏       胡謝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胡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遺產項目欄」編號四關於「臺南市○○區○○路 ○○○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 鄰○○路○○○號建物」、編號九關於「陽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十三關於 「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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