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原 告 昱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鄭欽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被 告 信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信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仲凱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兩造應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主張:其已依原證1 之建造工程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
約)第11條第1 項第3 款約定,繳交
履約保證金予被告等語
,被告有何意見?
㈡依系爭契約
上開約定,兩造約定履約保證金之數額為167 萬
7,091 元。原告是否提出繳交履約保證金167 萬7,092 元之
證明?
㈢原告主張:其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予被告,被告
縱有扣款理由
,應從上開履約保證金扣款,並無就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
扣款之必要等語,被告有何意見?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