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頌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債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
佰貳拾貳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5日第一審裁判
提出上訴,請求
原判決全部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駁回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
惟上訴人
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