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告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好
原 告 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原 告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富
被 告 曾竹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