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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印慶 原   告 隆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曾福卿 被   告 李祖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祖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素貞,並 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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