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印慶
原 告 隆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曾福卿
被 告 李祖嘉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祖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素貞,並
無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