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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呂玉玫



反訴  被告  呂雪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鈴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反訴被告歷次書狀均記載其名稱為「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惟其業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8月17日更名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然原告即反訴被告與其訴訟代理人就此均未向本院陳報,致本院於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6年度建字第1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即反訴被告之名稱記載有誤,核屬未變更當事人同一性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