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智萍
原 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聰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1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