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智萍
原 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訴訟代理人 吳意觀
丁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慶聰」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陳專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