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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萍 原   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訴訟代理人 吳意觀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慶聰」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陳專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