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智萍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漢均廣告有限公司及吉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
訴人即
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
捌萬玖仟元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