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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萍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漢均廣告有限公司及吉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 訴人即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 捌萬玖仟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