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軒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裔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建字第20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
台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