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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軒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裔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建字第20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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