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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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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9號 原   告 德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仁 訴訟代理人 蔡岳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 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32萬3,5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民事追加 聲請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及追 加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3萬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萬1,4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萬3,667元後,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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