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9號
原 告 德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漢仁
訴訟代理人 蔡岳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
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32萬3,54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民事追加
聲請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變更及追
加聲明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243萬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萬1,4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萬3,667元後,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