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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原   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被   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 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仲裁事件業已終結,有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及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依職權撤銷 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