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