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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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