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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9號 原   告 新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挺凱 被   告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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