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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林元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8萬1,419 元,反訴部分為37萬4,770元,合計85萬6,18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