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林元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肆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8萬1,419
元,反訴部分為37萬4,770元,合計85萬6,18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