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福枝 
上 訴人  健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