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9號
原      告  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