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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紘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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