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
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紘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6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
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