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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7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28,913元;另反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6,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173元,合計共227,08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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