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瑛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73
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之上訴部
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28,913元;另
反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6,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173元,合計共227,08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