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告 陳立宇
訴訟
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被 告 石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肅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0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參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之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10,487,46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以
107年5月2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8,61
8,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石匠企業社之負責人,於民國104年5月起陸續
承攬被
告公司所負責之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新莊久年皇朝建案
、久年天河宏琚建案等三項建案之外牆大理石安裝工程,雙
方約定每月月底結算工程款項,並於隔月中支付工程款,
惟
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其餘款項尚未給付原告,其負責
人即逃匿無蹤。原告就三項建案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下:
⒈「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工程款3,988,668元:
被告於104年5月間,承攬位於新竹縣○○市○○○路○段○○
○○號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
包給原告承作,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
原告於出具報價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並於105年3
月完成該建案1樓、3樓、屋頂、一樓水池等如附表一所示大
理石安裝工程,工程款合計7,495,215元(含稅),然被告僅
於104年7月到11月間給付共3,506,547元,尚欠3,988,668元
未付(計算式:7,495,215元-3,506,547元=3,988,668元
)。
⒉「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工程款1,642,818元:
被告於104年間,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街○○巷新莊久
年皇朝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包給原告承作,
由被告提供材料,被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原告於出具報價
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並於105年8月完工,工程款
合計5,108,000元(含稅)。然被告僅於104年7月到11月間給
付共3,465,182元,尚欠1,642,818元未付(計算式:5,108,
000元-3,465,182元=1,642,818元)。
⒊「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工程款2,986,760元:
被告於105年間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路○段○○○○○○○
號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包
給原告承作,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原
告於出具報價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至105年7月止
,已施工部分之工程款合計8,386,457元(含稅),然被告僅
於105年3月至同年7月間給付5,399,697元,尚欠2,986,760
元未付(計算式:8,386,457元-5,399,697元=2,986,760
元)。
㈡爰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石鎮工程報價單、原告出具之
估價單、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及三重
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完工照片、被告匯款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經
查:
㈠關於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部分:
就被告確曾承包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
安裝工程,並由原告至現場施作乙節,業據證人即承作竹北
國泰建設三井建案之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天公司
)工務經理林璟鴻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
則原告確曾就該建案到場施工乙節,
堪信為真。另經本院函
詢,京天公司函覆以被告確有承攬該公司就竹北國泰建設三
井建案中石材工程部分、該公司不知悉被告是否有轉包或分
包予原告,經與建案案場承辦人員確認,原告確曾於案場施
工、本工程業主於105年10月1日初驗完成
等情,並提供被告
已施作完工之項目、施工
期間代付及扣款明細表供參(見本
院卷第137至157頁),經核對京天公司提供之石材工程完工
項目及數量明細,與原告主張完工之項目均屬相符,且完工
數量更超過原告主張請求數量,
堪認原告主張已完成附表一
所示工程應為可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
3,988, 668元,
洵屬有據。
㈡關於新莊久年皇朝建案部分:
證人即承作新莊久年皇朝建案之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久年公司)工務部副理徐安林即徐睿宏到庭證述:久年公
司在該建案負責主體工程及含裝修工程,其中外牆石材及室
內石材工程轉包給被告承作,伊不知悉被告有無轉包給原告
施作,但伊知道被告並未完成全部外牆石材工程,僅完成一
二樓部分石材、內裝亦僅施作一部分梯廳石材,之後被告就
失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9至161頁);及證人即原告前員
工林缽堅到庭證述:
渠曾於103、104年間至新莊久年皇朝建
案工地工作,渠記得施工項目有線板、角材、石材等,但數
量伊無法判斷,因為時間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1至203
頁),則原告確曾就該建案到場施工乙節,
堪信為真。又經
本院函詢,久年公司函覆告知該公司已就被告施作完成部分
給付工程款,並提供被告已完成部分之明細(見本院卷第
209至210頁),經與原告主張項目及數量相核,久年公司函
覆石材部分已施作完成之數量3064.95平方公尺,相當等於
33377才,顯已大於原告主張24953.74才;角材部分雖函覆
內容與原告所採計算單位不同,然函覆表示完工部分之金額
417,700元,亦顯然多於原告請求之主張339,840元;線板部
分函覆完工部分為226.46平方公尺,相當於2465才,亦多於
原告主張之2274.23才;骨架部分原告依函覆數量為主張。
堪認原告主張已完成附表二所示工程應為可採,故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1,642,818元,亦屬有據。
㈢關於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已完成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並提出完工照片
為證(見本院卷第70頁)。經本院函詢承攬該建案之久年公
司,該公司函覆以
系爭建案之外牆石材工程由被告承包施作
、不知悉該公司有無於承攬後分包他人等情,並提供外牆石
材工程施作數量及已給付被告公司22,041,321元,其中512,
268元為溢領等節(見本院卷第124至135頁)。觀該函文內
容雖因計算單位不同而無法與原告主張已施工之數量相互核
對,惟綜觀被告於同一時期承攬
上開三建案之外牆石材工程
後,均轉包或分包予原告實際進場施作、被告於領取工程款
後即不知去向等節,與前揭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且久年公司
函覆被告完工部分之項目範圍與原告主張亦大致相同等情事
,堪認原告主張完成附表三所列項目數量之工程屬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2,986,760元,亦屬
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18,246元
(計算式:3,988,668元+1,642,818元+2,986,760=8,618
,246元)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
予以准許;併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一: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一、一樓部分 │
├─┬───────────────────────────┤
│1 │東、西、北向地坪3CM:0000000元【計算式:東、西、北向 │
│ │2000才*70單價(說明:7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5│
│ │的單價10得出)】 │
├─┼───────────────────────────┤
│2 │北向正面喬治亞灰5CM:180000元【計算式:2000才*90單價( │
│ │說明:9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5的單價10+項次8│
│ │一公分加10元得出)】 │
├─┼───────────────────────────┤
│3 │南向車道5CM:520000元【計算式:5200才*100單價(說明: │
│ │10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 │
│ │價10+項次8一公分加10元得出)】 │
├─┼───────────────────────────┤
│4 │南向中庭後院地坪3CM:360000元【計算式:4500才*80單價( │
│ │說明:8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
│ │的單價10得出)】 │
├─┼───────────────────────────┤
│5 │南向花檯、水瀑牆、排風座、座椅:812000【計算式:5600才│
│ │*145單價(說明:14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 │
│ │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得出)】 │
├─┼───────────────────────────┤
│6 │水瀑牆角材:37500 元【 30 米 *1250 單價 [說明:單價125│
│ │0係(35+15)*25得出]】 │
├─┼───────────────────────────┤
│7 │骨架座椅:33800元【13m?*2600單價(說明:2600單價係原告 │
│ │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二、三樓部分 │
├─┬───────────────────────────┤
│1 │地坪:384000元【計算式:4800才*80單價(說明:80單價係依│
│ │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10得出)】 │
├─┼───────────────────────────┤
│2 │花檯:697500元【計算式:4500才*155單價(說明:155單價係│
│ │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搬運│
│ │10元得出)】 │
├─┼───────────────────────────┤
│3 │角材:37500 元【計算式:30 米 *1250 單價 [說明:單價 │
│ │1250係(35+15)*25得出]】 │
├─┴───────────────────────────┤
│三、A棟屋頂及C棟屋頂部分 │
├─┬───────────────────────────┤
│1 │地坪3CM:115200元【計算式:720才*80單價*2棟(說明:80單│
│ │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10得│
│ │出。然
本件應有搬運再加10元的問題,然因原告起訴時未及時│
│ │算進去,今就不再追加)】 │
├─┼───────────────────────────┤
│2 │花檯:713000 【計算式:2300 才 *155 單價*2 棟 (說明:1│
│ │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 │
│ │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3 │座椅、BBQ、花盆:201500元【計算式:650才*155單價*2棟( │
│ │說明:1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 │
│ │次5的單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4 │骨架:57200元【計算式:11 m*2600單價*2棟(說明:2600單 │
│ │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四、B棟屋頂 │
├─┬───────────────────────────┤
│1 │地坪:60000 元【計算式:750 才 *80 單價 (說明: │
│ │8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
│ │10得出。然本件應有搬運再加10元的問題,然因原告起訴時未│
│ │及時算進去,今就不再追加)】 │
├─┼───────────────────────────┤
│2 │花檯:379750元【計算式:2450才*155單價(說明:155單價係│
│ │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搬運│
│ │10元得出)】 │
├─┼───────────────────────────┤
│3 │座椅、BBQ、花盆:113150元【計算式:730才*155單價(說明 │
│ │:1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
│ │單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4 │骨架:31200 元【計算式:12m?*2600 單價 (說明: │
│ │2600單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五、一樓水池(A棟及B棟):180000元【計算式:1200才*150單價( │
│ 說明:15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
│ 5的單價10+距離過大補貼5元得出)】 │
├─────────────────────────────┤
│六、一樓景觀座椅10座:200000【計算式:10座*20000單價(說明 │
│ :2600單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七、點工費用:625000元(計算式:250工*2500單價)【該點工主要│
│ 係針對石材更換及修繕。2500單價係一人的薪水】 │
└─────────────────────────────┘
附表二、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1 │石材:0000000 元 (計算式:24953.74 才 *150 單價 │
│ │) │
├─┼────────────────────────┤
│2 │線板:409361元(計算式:2274.23才*180單價) │
├─┼────────────────────────┤
│3 │角材:339840元。 │
├─┼────────────────────────┤
│4 │骨架費用:337500元(135*2500) │
├─┼────────────────────────┤
│5 │點工費用:35000元 │
└─┴────────────────────────┘
附表三、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1 │石材:0000000 元 (計算式:44927.13 才 *177單價 )│
├─┼────────────────────────┤
│2 │點工費用:35000 元 (計算式:14 工 *2500 工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