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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告 陳立宇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石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肅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0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之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10,487,4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以 107年5月2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8,61 8,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石匠企業社之負責人,於民國104年5月起陸續承攬被 告公司所負責之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新莊久年皇朝建案 、久年天河宏琚建案等三項建案之外牆大理石安裝工程,雙 方約定每月月底結算工程款項,並於隔月中支付工程款,惟 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其餘款項尚未給付原告,其負責 人即逃匿無蹤。原告就三項建案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下: ⒈「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工程款3,988,668元: 被告於104年5月間,承攬位於新竹縣○○市○○○路○段○○ ○○號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 包給原告承作,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 原告於出具報價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並於105年3 月完成該建案1樓、3樓、屋頂、一樓水池等如附表一所示大 理石安裝工程,工程款合計7,495,215元(含稅),然被告僅 於104年7月到11月間給付共3,506,547元,尚欠3,988,668元 未付(計算式:7,495,215元-3,506,547元=3,988,668元 )。 ⒉「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工程款1,642,818元: 被告於104年間,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街○○巷新莊久 年皇朝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包給原告承作, 由被告提供材料,被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原告於出具報價 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並於105年8月完工,工程款 合計5,108,000元(含稅)。然被告僅於104年7月到11月間給 付共3,465,182元,尚欠1,642,818元未付(計算式:5,108, 000元-3,465,182元=1,642,818元)。 ⒊「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工程款2,986,760元: 被告於105年間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路○段○○○○○○○ 號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安裝工程,並轉包 給原告承作,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負責找尋工人施作。原 告於出具報價單經被告同意後,即進場施作,至105年7月止 ,已施工部分之工程款合計8,386,457元(含稅),然被告僅 於105年3月至同年7月間給付5,399,697元,尚欠2,986,760 元未付(計算式:8,386,457元-5,399,697元=2,986,760 元)。 ㈡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石鎮工程報價單、原告出具之 估價單、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及三重 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完工照片、被告匯款資料在卷可稽。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經 查: ㈠關於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部分: 就被告確曾承包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建案之大理石材外牆 安裝工程,並由原告至現場施作乙節,業據證人即承作竹北 國泰建設三井建案之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天公司 )工務經理林璟鴻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 則原告確曾就該建案到場施工乙節,堪信為真。另經本院函 詢,京天公司函覆以被告確有承攬該公司就竹北國泰建設三 井建案中石材工程部分、該公司不知悉被告是否有轉包或分 包予原告,經與建案案場承辦人員確認,原告確曾於案場施 工、本工程業主於105年10月1日初驗完成等情,並提供被告 已施作完工之項目、施工期間代付及扣款明細表供參(見本 院卷第137至157頁),經核對京天公司提供之石材工程完工 項目及數量明細,與原告主張完工之項目均屬相符,且完工 數量更超過原告主張請求數量,堪認原告主張已完成附表一 所示工程應為可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 3,988, 668元,洵屬有據。 ㈡關於新莊久年皇朝建案部分: 證人即承作新莊久年皇朝建案之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久年公司)工務部副理徐安林即徐睿宏到庭證述:久年公 司在該建案負責主體工程及含裝修工程,其中外牆石材及室 內石材工程轉包給被告承作,伊不知悉被告有無轉包給原告 施作,但伊知道被告並未完成全部外牆石材工程,僅完成一 二樓部分石材、內裝亦僅施作一部分梯廳石材,之後被告就 失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9至161頁);及證人即原告前員 工林缽堅到庭證述:渠曾於103、104年間至新莊久年皇朝建 案工地工作,渠記得施工項目有線板、角材、石材等,但數 量伊無法判斷,因為時間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1至203 頁),則原告確曾就該建案到場施工乙節,堪信為真。又經 本院函詢,久年公司函覆告知該公司已就被告施作完成部分 給付工程款,並提供被告已完成部分之明細(見本院卷第 209至210頁),經與原告主張項目及數量相核,久年公司函 覆石材部分已施作完成之數量3064.95平方公尺,相當等於 33377才,顯已大於原告主張24953.74才;角材部分雖函覆 內容與原告所採計算單位不同,然函覆表示完工部分之金額 417,700元,亦顯然多於原告請求之主張339,840元;線板部 分函覆完工部分為226.46平方公尺,相當於2465才,亦多於 原告主張之2274.23才;骨架部分原告依函覆數量為主張。 堪認原告主張已完成附表二所示工程應為可採,故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1,642,818元,亦屬有據。 ㈢關於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已完成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並提出完工照片 為證(見本院卷第70頁)。經本院函詢承攬該建案之久年公 司,該公司函覆以系爭建案之外牆石材工程由被告承包施作 、不知悉該公司有無於承攬後分包他人等情,並提供外牆石 材工程施作數量及已給付被告公司22,041,321元,其中512, 268元為溢領等節(見本院卷第124至135頁)。觀該函文內 容雖因計算單位不同而無法與原告主張已施工之數量相互核 對,惟綜觀被告於同一時期承攬上開三建案之外牆石材工程 後,均轉包或分包予原告實際進場施作、被告於領取工程款 後即不知去向等節,與前揭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且久年公司 函覆被告完工部分之項目範圍與原告主張亦大致相同等情事 ,堪認原告主張完成附表三所列項目數量之工程屬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工程款2,986,760元,亦屬 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18,246元 (計算式:3,988,668元+1,642,818元+2,986,760=8,618 ,246元)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一:竹北國泰建設三井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一、一樓部分 │ ├─┬───────────────────────────┤ │1 │東、西、北向地坪3CM:0000000元【計算式:東、西、北向 │ │ │2000才*70單價(說明:7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5│ │ │的單價10得出)】 │ ├─┼───────────────────────────┤ │2 │北向正面喬治亞灰5CM:180000元【計算式:2000才*90單價( │ │ │說明:9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5的單價10+項次8│ │ │一公分加10元得出)】 │ ├─┼───────────────────────────┤ │3 │南向車道5CM:520000元【計算式:5200才*100單價(說明: │ │ │10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 │ │ │價10+項次8一公分加10元得出)】 │ ├─┼───────────────────────────┤ │4 │南向中庭後院地坪3CM:360000元【計算式:4500才*80單價( │ │ │說明:8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 │ │的單價10得出)】 │ ├─┼───────────────────────────┤ │5 │南向花檯、水瀑牆、排風座、座椅:812000【計算式:5600才│ │ │*145單價(說明:14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 │ │ │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得出)】 │ ├─┼───────────────────────────┤ │6 │水瀑牆角材:37500 元【 30 米 *1250 單價 [說明:單價125│ │ │0係(35+15)*25得出]】 │ ├─┼───────────────────────────┤ │7 │骨架座椅:33800元【13m?*2600單價(說明:2600單價係原告 │ │ │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二、三樓部分 │ ├─┬───────────────────────────┤ │1 │地坪:384000元【計算式:4800才*80單價(說明:80單價係依│ │ │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10得出)】 │ ├─┼───────────────────────────┤ │2 │花檯:697500元【計算式:4500才*155單價(說明:155單價係│ │ │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搬運│ │ │10元得出)】 │ ├─┼───────────────────────────┤ │3 │角材:37500 元【計算式:30 米 *1250 單價 [說明:單價 │ │ │1250係(35+15)*25得出]】 │ ├─┴───────────────────────────┤ │三、A棟屋頂及C棟屋頂部分 │ ├─┬───────────────────────────┤ │1 │地坪3CM:115200元【計算式:720才*80單價*2棟(說明:80單│ │ │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10得│ │ │出。然本件應有搬運再加10元的問題,然因原告起訴時未及時│ │ │算進去,今就不再追加)】 │ ├─┼───────────────────────────┤ │2 │花檯:713000 【計算式:2300 才 *155 單價*2 棟 (說明:1│ │ │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 │ │ │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3 │座椅、BBQ、花盆:201500元【計算式:650才*155單價*2棟( │ │ │說明:1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 │ │ │次5的單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4 │骨架:57200元【計算式:11 m*2600單價*2棟(說明:2600單 │ │ │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四、B棟屋頂 │ ├─┬───────────────────────────┤ │1 │地坪:60000 元【計算式:750 才 *80 單價 (說明: │ │ │8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3的單價60+項次4的單價10+項次5的單價│ │ │10得出。然本件應有搬運再加10元的問題,然因原告起訴時未│ │ │及時算進去,今就不再追加)】 │ ├─┼───────────────────────────┤ │2 │花檯:379750元【計算式:2450才*155單價(說明:155單價係│ │ │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單價10+搬運│ │ │10元得出)】 │ ├─┼───────────────────────────┤ │3 │座椅、BBQ、花盆:113150元【計算式:730才*155單價(說明 │ │ │:155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1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5的│ │ │單價10+搬運10元得出)】 │ ├─┼───────────────────────────┤ │4 │骨架:31200 元【計算式:12m?*2600 單價 (說明: │ │ │2600單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五、一樓水池(A棟及B棟):180000元【計算式:1200才*150單價( │ │ 說明:150單價係依原證1項次的單價120+項次2的單價15+項次│ │ 5的單價10+距離過大補貼5元得出)】 │ ├─────────────────────────────┤ │六、一樓景觀座椅10座:200000【計算式:10座*20000單價(說明 │ │ :2600單價係原告向被告報價時,被告所同意)】 │ ├─────────────────────────────┤ │七、點工費用:625000元(計算式:250工*2500單價)【該點工主要│ │ 係針對石材更換及修繕。2500單價係一人的薪水】 │ └─────────────────────────────┘ 附表二、新莊久年皇朝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1 │石材:0000000 元 (計算式:24953.74 才 *150 單價 │ │ │) │ ├─┼────────────────────────┤ │2 │線板:409361元(計算式:2274.23才*180單價) │ ├─┼────────────────────────┤ │3 │角材:339840元。 │ ├─┼────────────────────────┤ │4 │骨架費用:337500元(135*2500) │ ├─┼────────────────────────┤ │5 │點工費用:35000元 │ └─┴────────────────────────┘ 附表三、三重久年天河宏琚建案原告完成部分: ┌─┬────────────────────────┐ │1 │石材:0000000 元 (計算式:44927.13 才 *177單價 )│ ├─┼────────────────────────┤ │2 │點工費用:35000 元 (計算式:14 工 *2500 工資)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