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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原   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   告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道○段○○○號, 且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行動電話涵蓋共構工程 合約書,第27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就本事件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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