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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8號 原   告 奧斯卡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萍 原   告 綠邑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江修德       法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日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黃千娟律師 被   告 林軒餐廳即林軒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張欣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1日15時50分,在本 院簡易庭第8號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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