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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萬3,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 0,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